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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任视角下个人求助众筹监管问题研究-以水滴筹为例

2021-12-14 14:19 6324 浏览


目录

中文摘票 I

ABSTRACT II

第1章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义 2

1.2研究综述 3

1.2.1国外研究综述 3

1.2.2国内研究综述 6

1.2.3文献述评 10

1.3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0

1.3.1研究思路 10

1.3.2研究方法 11

1.4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12

1.4.1研究创新点 12

1.4.2研究不足 13

第2章核心g与理论期 14

2.1核心概念 14

2.1.1个人求助众筹 14

2.1.2社会信任 15

2.1.3监管 16

2.2理论基础 17

2.2.1信任文化理论 18

2.2.2回应性监管理论 19

第3章个人求助曲的馈概况与水滴筹介绍 23

3.1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概况 23

3.1.1野蛮生长阶段 23

3.1.2行业洗牌阶段 24

3.1.3初步规范阶段 24

3.1.4发展评价 25

3.2水滴筹介绍 25

第4章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 29

4.1水滴筹典型案例 29

4.1.1水滴筹典型案例概述 29

4.1.2水滴筹典型案例分析 31

4.2公众对个人求助众筹信任水平的问卷调查 35

4.2.1问卷设计 35

4.2.2调査分析 35

4.3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基于案例与调查的总结 41

4.3.1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受质疑 41

4.3.2主体间道德风险增加 42

4.3.3关键环节信任水平偏低 43

4.3.4救助情绪及参与行为弱化 43

第5章社会信任视角下个人求助众筹监管存在的问题 45

5.1监管依据不甚完善 45

5.1.1求助者主体资格不受限 45

5.1.2平台义务与责任认定不明 46

5.2监管主体行动乏力 47

5.2.1多元主体的监管权责分配不明 47

5.2.2主体间合作监管的条件不充分 49

5.3手段策略运用不足 49

5.3.1手段策略的回应相对滞后 50

5.3.2手段策略的多样性不足 50

5.4监管期待亟待满足 : 51

第6章社会信任视角下个人树众筹的监管对策 52

6.1建立健全个人求助众筹法律体系 52

6.1.1明确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地位 52

6.1.2明确众筹参与方的权利义务 53

6.2推动建立多元主体的合作监管模式 54

6.2.1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权责分配 54

6.2.2完善基于信任的合作监管条件 56

6.3确定灵活多元的监管手段与策略 57

6.3.1采取多样性的监管手段 57

6.3.2建立分层次的监管策略 58

6.4及时回应公众监管期待 59

第7章结论与展望 60

7.1结论 60

7.2局限与展望 60

O1 62

102 65

10:3 66

参考文献 67

致谢 73

中文摘要

个人求助众筹借助网络的便利性和交互性而诞生,从2014年开始,轻松筹、水滴筹等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纷纷成立,开创了一种社会救助的新模式。该模式的本质是通过网络将原本存在于线下的民间互助行为线上化,即通过社交平台、移动支付等工具来进行求助或捐赠。这种依托于网络的众筹模式,在操作流程、放款速度、流程审核方面都具有先天优越性,它弥补了现阶段医疗保障体系覆盖范围尚不够广、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医疗救助程序复杂的不足之处。但是,该模式在运行中也伴随许多质疑的声音,媒体不断披露的骗捐、诈捐、"扫楼筹款”等负面事件引发了一些公众的不满情绪,这也表明个人求助众筹在快速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立足于个人求助众筹的发展概况和现状,以该行业内典型平台——水滴筹及相关负面事件为切入点,结合问卷调查结果来分析社会公众对于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为深化理论分析,本文通过整合信任文化理论与回应性监管理论中的关联性要素,构建起“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并将其贯穿于研究论述始终。本研究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査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发现,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个人求助众筹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主体间道德风险增加、关键环节信任水平偏低、救助情绪及参与行为弱化。这背后有着多元化的原因,既有复杂的技术原因和文化原因,又有相关制度规范不健全、相关主体行为失范、监管乏力等现实原因。信任必须建立在监管的基础上,个人求助众筹也需要通过有效监管来实现长久规范发展。因此,基于社会信任视角,本文剖析了个人求助众筹在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策略、监管期待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岀相应的监管对策来提升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监管对策包括:建立健全个人求助众筹法律体系、推动建立多元主体的合作监管模式、确定灵活多元的监管手段与策略、及时回应公众监管期待。

关键词: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社会信任;回应性监管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研究背景

目前,个人求助众筹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开始走进大众视野,以水滴筹、轻松筹、爱心筹等为代表的一批个人求助众筹平台迅猛发展起来。因这类平台依托朋友圈信用背书,操作便捷,形式灵活,筹款高效,故在实践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越来越多经济困难的重症病患者开始借助众筹平台筹集治疗费用。2020年,国内首份《网络大病筹款平台行业洞察报告》发布,据统计现己有500多万重疾家庭借助网络筹款平台发起求助项目,得到20多亿人次的爱心响应。其中,截至2020年三季度,仅水滴筹就成功为百万重疾患者筹得330多亿元的救助善款,该平台的求助项目获得近3.3亿社会爱心人士支持气

但是,个人求助众筹在迅猛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行为失范现象,如“德云社吴鹤臣百万筹款事件”、“水滴筹扫楼式筹款事件”等,引发了持久的舆论争议,降低了公众对爱心捐赠的热情,透支着社会对个人求助众筹的信任。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不同,民政部对其并无法定监管职责,但由于个人求助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行为失范会影响整体慈善秩序,为了回应民意关切,净化众筹环境,民政部门先后多次对个人求助众筹平台进行了提醒、约谈。此外,平台方也加强了内部监督管理并制定了行业自律条约,社会媒体也争相施加舆论压力。但令人遗憾的是,个人求助众筹行为失范现象仍未消失,社会信任消耗仍在继续。2020年11月,首份大病众筹平台美誉度调查结果显示,"监管机制不严格”、'‘捐款资金走向不明确”是导致70.4%以上的捐助者对平台不信任的主要原因气信任离不开监管,进一步透析发现,个人求助众筹领域内各方的监管定位有待明确,监管效力有待提升,监管手段有待改进。因此,从监管出发,提升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水平,是迫切而必要的。

1.1.2研5SBX

个人求助众筹的出现,一方面使面临重大疾病或意外的贫困患者看到新的救助希望,另一方面该领域内的行为失范现象也暴露出当前的监管不足。因此,在坚持发挥个人求助众筹积极性的基础上,基于信任文化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来分析个人求助过程,完善个人求助众筹的关键环节,提升其社会信任水平,兼具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富义

个人求助众筹存在于社会领域,其存在和发展关乎求助者、平台方、捐赠者等利益相关者。根据目前实践,民政部对个人求助众筹平台进行过提醒、约谈,法院曾对个人求助的骗捐行为定罪处罚,但显然,这些措施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也发生在公众信任拷问之后。目前,网络社会的风险日益复杂化,单单依靠政府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必须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措施。本文通过整合信任文化理论和回应性监管理论,建立“信任一监管”分析框架,打破传统的政府监管范式,注重通过多元主体的合作监管,丰富监管手段等回应性监管措施来提升社会信任水平,为个人求助众筹在监管理论方面的后续研究与创新提供借鉴。

(2)现实意义

“互联网+"己是大势所趋,个人求助众筹实质就是互联网思维在社会慈善领域内创新实践的具体体现。这一众筹模式不仅强化了求助者和捐赠者之间的联系,还培育和升华了友爱互助、共享进步的社会价值。可以说,个人求助众筹出现负面问题会直接影响网络慈善的发展,引发公众对捐赠过程的质疑,甚至会影响整体的社会慈善氛围。因此,本文选择个人求助众筹行业的典型平台水滴筹作为研究对象,分析该行业社会信任现状及监管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监管对策。这些对策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助力个人求助众筹的监管实践,而且有助于逐步提升社会信任,保障网络慈善领域的良好生态。

1.2研究與

1.2.1国外研魁度

国外学者对众筹研究较早,关注到了个人求助众筹这一创新模式,并进行了相关论述。本部分梳理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个人求助众筹的基础研究、社会信任研究和监管研究三部分。

(1)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基础研究

众筹种类多样,目前国外学者对股权众筹研究较多,对个人求助众筹研究较少,且主要是从其上属概念一一公益众筹进行研究,因此本文选取了公益众筹、个人医疗众筹等相关主题内容来进行综述。

第一,针对众筹、公益众筹的相关研究。众筹最早脱胎于众包和微型金融,成立于2003年的美国ArtistShare是现代众筹的先锋平台,一方面,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要求的艺术家可在平台发布艺术项目,另一方面,全球各地的粉丝可在平台为喜欢的艺术项目投资。自此,现代众筹行业拉开序幕。Martinez-Canas等人(2012)的研究认为众筹主要是指企业家基于许多发起人和利益团体的信任,借助社交网络平台的集体合作来获得资金或资本气Belleflamme等人(2014)认为筹资者通过在众筹平台上以项目形式展示他们的想法或倡议,向人群(或互联网公民)发出“公开呼吁”,寻找愿意捐款或换取回报的投资者。根据定义归纳可发现,众筹一般都包含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这三个主体气同时,在不断的研究发展中,Mollick(2014)根据筹资人对出资人回报的差别,将众筹划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众筹和捐赠众筹四类气捐赠众筹中的出资人并不期待从项目中获得回报或筹资人提供的回报价值远低于出资人的投入。本文的个人求助众筹就属于捐赠众筹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也称为公益众筹。此外,在实证研究中,学者们考察研究了影响众筹的某些因素。如AgrawalA等人(2011)研究发现由于网络平台打破了众筹参与者间的距离空间界限,众筹结果主要会受到社会网络的影

响气Kuppuswamy等人(2013)通过对美国Kickstarter平台上的部分公益众筹项目进行研究,发现众筹项目的成功与岀资人过去的参与支持程度有关,近期参与过相关项目的出资人会为项目发起者提供更多善款气

第二,针对个人医疗众筹的相关研究。关于个人医疗众筹的兴起,美国学者研究较多,其背后有着复杂的现实背景。Himmelstein等人(2009)的研究报告指出2007年美国所有破产中有62.1%是医疗破产,这使得高昂医疗债务成为美国人财务不安全的主要来源;而公共保险范围不足和昂贵的私人保险计划更加重了患病家庭的财务负担气Julia(2012)指出个人医疔众筹是人们生病时经常举行的社区筹款活动的扩展,借助“分享”的形式征求家人、朋友甚至陌生人的捐款,这使得许多美国人通过在线筹款平台将其社交网络转变为安全网气Berliner等人(2017)进一步总结指出,个人医疗众筹源于两个相互交织的现象:美国医疗保健和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财政危机,再加上“共享”和“人群”经济的出现,促进了超个性化和很大程度上不受监管的企业家精神气

⑵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研究

本部分主要对社会信任的产生及代表性观点进行了简要梳理,并具体展现了国外学者对个人医疗众筹领域内信任问题的论述。

社会信任起源于20世纪初,20世纪50年代后引起许多学科关注,例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西美尔最先对社会学中的信任进行研究,指出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并对信任关系中互动的制度化符号一一货币做了解释气西美尔关于货币媒介的理论后来被卢曼、吉登斯等人继承和发展。卢曼将信任视作一种系统简化机制,并将其划分为人格信任和系统信任,前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后者存在于人与团体、组织或制度的互动之中气吉登斯认为在现代化浪潮下,“脱域”机制显著,依赖熟人圈层建立的传统信任日益衰微,传统的社会结构受到新的冲击,引发一系列现代性后果,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信任危机%福山则将信任当作一种特定的社会资本,从政治、经济及社会领域入手,研究信任的表现与作用气

目前,国外有学者关注到了个人医疗众筹的风险问题和欺诈现象,并有研究从广义角度分析了众筹领域的信任构建。Snyder(2016)研究指出医疗众筹的出现带来一系列道德风险,如故事伪造威胁众筹真实性、求助者隐私引发质疑等问题气MatthewJ等人(2017)在审查中发现,个人医疗众筹的风险包括效率低下的优先级设置、增加的财务风险、不一致的监管政策等,这会引发公共卫生环境中公众的不公平感和争议气Assadi等人(2017)研究提岀众筹存在于一个需要建立信任的双边市场中,众筹平台吸引发起者和贡献者进行成功交易的重点应放在信任的第三方来源上,即相识网络、政治法律和独立的认证机构气由此可见,个人医疗众筹的信任问题主要集中在道德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逐步被国外学者所重视。

(3)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监管研究

目前国外学者对个人求助众筹监管的特定研究较少,多是从网络慈善、广义众筹的发展对策角度来研究,对此,个人求助众筹可加以吸收借鉴。

BetsyHillBush(1995)曾在《网络募捐;需要登记注册》里指出,以美国纽约州为代表的几个州已将互联网筹款这一形式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对此,政府需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制气MelissaG(2000)通过分析网络慈善的发展现状,提出必须对网络求助、网络募捐进行严格规制,强调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和政府有效监管的重要作用气Tamaki(2010)指出,与传统的面对面捐赠不同,网絡平台的出现改变了捐赠者和受捐者的直接互动关系,它在给慈善领域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

也给立法机关带来一定挑战,因此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来完善相关法规,Cumming等人(2019)研究发现应用尽职调査的众筹平台可以为项目发行人和出资者提供更多服务,更易成功,因此,平台自身应加强监管,做好尽职调查,调查工作的重点包括背景调查、现场访问、信用检查、交叉检查、账户监控以及资助项目的第三方证明等气

由此可见,针对众筹的监管研究虽已出现,但一些监管政策仍不成熟。比如,在监管手段策略上,国外学者们多主张对网络求助进行严格规制,侧重于刚性策略的实施,但随着个人求助众筹的不断发展,还需釆取适当的柔性手段。此外,在监管主体方面,国外学者们多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平台自身层面做出相关论述,但个人求助众筹也存在于社会领域,与社会公众有一定联系,所以还应重视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等其他社会监管主体的作用。

1.2.2国内研究综述

基于西方的研究基础,国内学者主要进行了本土化情境下的发展研究。本部分梳理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个人求助众筹的基础硏究、社会信任研究和监管研究三部分。

(1)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基础碑究

本文主要梳理了国内学者对个人求助众筹的上属概念一一公益众筹的不同界定,明确了个人求助众筹是公益众筹的外延,并具体展现了个人求助众筹在法律争议、主体关系和合理性方面的研究论述。

目前国内对于西方所划分的四种众筹模式比较认同,自现代众筹传入以来,学者们对于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奖励众筹展开了热烈讨论与研究。不过,近几年也能明显看到国内捐赠众筹的研究正逐步兴起。捐赠众筹也称为公益众筹,基于公益目的性而产生,具有无偿性,目前其项目主要包括三类:实践类、公益类、个人求助类。当前学术界对于公益众筹的性质界定,存在三种主要观点:一是社会投资论。该观点认为公益众筹是一种对社会的投资,具有市场验证价值。其中关于投资人的回报较为特殊,一般是公益产品周边的回报或不产生任何经济性回报气二是社会公益论。该观点认为公益众筹具有无偿赠与性质,是网络社会的一种公益新模式,也是一种特殊的在线捐赠方式气三是社会救助论。该观点认为公益众筹是社会互助模式的一种,主要为困难群体提供特殊救助服务,且不求经济回报%本文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将个人求助众筹看作是公益众筹的一种特殊形态,强调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的互助与互动。

目前,国内学者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法律争议研究。部分学者从法理角度论证了个人进行网络求助的合法性,分析了个人求助存在的法律争议。金锦萍(2017)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进行了区分,她指岀每个自然人都拥有发起求助的天然权利,法律不能禁止,但个人求助尚未受《慈善法》规制,当出现特定个体求助的法律争议时,往往需适用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则予以解决%陈曦(2019)从法律适用方面指出慈善募捐要受《民法总则》、《合同法》、新出台的《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配套行政法规的约束,而个人求助以私益为特征,主要受《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私法方面的约束,并将个人求助认定为目的性赠与,若求助者使用捐款时超出特定帮扶目的,捐赠者可拥有取消赠与的权利气

第二,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主体关系和合理性研究。对于个人求助众筹中存在的主体关系,目前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共同发起方说。该观点认为个人求助这一发起行为是由求助者本人和平台共同实施的,二者应属于法律上的同一责任群体。但是,我国学者对此普遍持保留态度,大多数人认为在发布求助信息时个人意愿要强于平台主动干预。例如水滴筹协议声明中指出“该求助信息属于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完全负责",可见平台在个人求助过程中仅给予风险提示,并通过协议自行免责%二是代理人说。该观点认为应将平台视为委托代理人,个人向平台发起求助委托,平台在审核相应信息真实性后帮助个人行使筹款权利并上线推广求助项目,待筹款结束后,平台将所筹

善款转移给个人。此过程中平台代求助者筹集资金,代捐赠者移交善款,求助者和捐赠者都必须通过平台发生联系气本文也更倾向第二种观点,强调平台在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的连接作用,突出平台对求助项目负有的监管责任。

对于个人求助众筹的合理性,张北坪(2006)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本质上看,在线救助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人性之美与传统道德;此外,在线救助弥补了传统救助模式的不足之处;最后,在线救助的门槛较低,弱势群体发起求助更为便捷气郑军和王茂福(2017)进一步提出个人求助众筹或大病众筹的本质是“分享经济”形式与“慈善互助"内涵的结合,这一众筹模式既推动分享经济在社会慈善领域的创新运用,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气

(2)针对个人求助众筹的社会信任研究

目前学者们多是从公益众筹、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角度来探讨其社会信任问题,具体研究成果集中在社会信任问题的出现、产生原因、相应解决对策方面。

在现代社会,社会信任问题的岀现有具体的现实背景。翟学伟(2008)指出,在国家改革开放的浪潮下,经济增长与社会结构转型同时进行,一系列现代化问题随之出现,动摇着传统信任机制,而当前保障信任的制度又相对乏力,这便引发了现代信任危机气对于公益众筹、个人求助众筹平台的信任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论述了其产生的复杂原因。曹守婷(2012)认为,多重原因导致了慈善救助领域的信任下降,其中包括:慈善机构出现失信行为、政府的监管乏力、虚假求助信息难以识别等气马晓瑜(2018)从捐赠过程进一步指出,由于平台对众筹项目发起者的资质审查、善款保管及流向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之部分公益众筹沾染商业化气息,致使网络公益众筹面临信用风险气陈雅萍(2018)从交往理性的角度指出,网络社会的交往具有匿名性特征,这加大了众筹参与方的互动风险;而且,经济社会的功利性也逐步向网络空间渗透,这易导致参与网络众筹的个体在交往中出现理性缺失,加快该网络空间内的信任流失气在关注到上述信任问题后,学者们也研究了相关的应对之策。崔露露(2019)总结出网络公益众筹的综合信任机制,这一机制涵盖了主体、客体和关系的多层面信任,主体层面主要受信任者自身的信任倾向、信任动机的影响,客体层面主要受传播媒介和情感动员的影响,关系层面表现为信任者与转发者关系的差序格局。为提升网络公益众筹的综合信任,三个层面都应加以重视气赵文聘和徐家良(2019)认为要改善当前信任问题频发的状况,应对现代公益进行制度性再组织,依托网络技术和大数据,构建公益全景敞视信任维持平台,形成新的信任关系纽带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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