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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财产利益论文范文

2022-04-20 17:13 977 浏览

肖像权财产利益论文范文--《民法典》视域下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 

摘要:作为一个特定的人,它不仅承载着人格尊严,而且随着侵权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利益逐渐得到发展和利用。在《民法典》上台之前,对于保护,它仍然从消极的角度,即从消极的角度,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侵权责任的组成部分删除了以利为目的,并增加了肖像许可制度,这与肖像立法的进步和改进有关。然而,关于肖像权利保护的立法规范,仍存在许多不足,如死者生前肖像权利益的继承、肖像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模仿他人肖像权利行为性质的认定等。本文分析了上述问题的基础,对其解决路径、具体改进的讨论和研究。除了以下关于肖像权利的整体进展部分外,还规定了肖像权利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模仿他人肖像权利行为的性质的认定。除了以下关于总体进展部分的社会权利部分外,小像权利部分的整体进展部分没有以下面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比较分析方法,介绍了美国法和德国法中肖像权财产利益的立法保护模式,比较研究,分析了中国肖像权立法保护模式的重要参考意义,介绍了中国《民法典》关于保护肖像权财产利益的立法模式;第二部分,通过介绍现行关于肖像许可使用的立法规定和学术界关于肖像权使用的理论,分析讨论了肖像权商业使用的方式、合理使用规则和许可使用的主体;第三部分,结合社会生活实际中肖像权非法商业化的常见情况,通过解释《民法典》中关于保护肖像权利益的基本规范和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讨论和分析了非法商业使用肖像权的救济途径;第四部分,结合中国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民法典》中肖像权利益保护立法规范的不足,并在借鉴美国法、德国法关于肖像权利益的立法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首先,我们讨论和分析了美国法、德国法和中国现行的《肖像权中财产利益的立法保护模式》。首先,通过案例分析,分析了美国法、德国法、德国法的立法模式;其次,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比较研究了肖像权的财产利益保护、美国法中的公开权立法保护模式和德国法中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立法和生活现实,得出了美国法、德国法关于肖像权利益保护立法模式对中国的参考意义。同时,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利益保护的一元理论模式的必要性进行了合理的讨论和分析。介绍了我国肖像权的商业利用、合理使用规则和许可使用的主体。首先,通过对《民法典》中肖像权利用法律规定的理解,结合中国学术界关于肖像权利的观点和理论进行分析,认为权利人的肖像可以通过肖像权人自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方式商业化;其次,分析介绍了肖像权商业化使用的合理使用规则,认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应优先于肖像权的商业化使用,在商业化使用肖像权时,应遵守《民法典》中合理使用肖像权的具体规则;最后,有权使用肖像许可的主体从:是否需要名人、集体肖像中的肖像许可主体和肖像作品中的肖像许可主体三个部分进行分析,认为有权主体不需要名人,集体肖像中的肖像权人在使用肖像时应尊重其他肖像权人的意见,肖像作品中的肖像许可主体应该是真正的商业方式。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从预防性救济措施和责任性救济措施的角度分析和介绍了非法商业利用肖像的基本要求规范;另一方面,从非法商业化使用肖像的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具体分为:人格侵权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竞争。根据对权利的分析和讨论,分析了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利和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即死者肖像权利和财产利益是否可以继承,肖像许可规则不模仿他人肖像参与商业,模仿他人肖像组织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性质不明确。鉴于目前国家民法典中肖像权利保护的不足,解决了上述三个讨论。通过以上四个部分的研究和讨论,努力实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正确、深入地了解和应用中国现行肖像权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二是通过对美国法和德国法在这方面的立法保护模式和具体案例的分析,认识到一方面,我国现行肖像权利益保护立法模式的先进性和突破性,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发现《民法典》中肖像权利益保护的不足;三是在分析中国民法典中肖像权利益保护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完善的建议,促进中国肖像权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13-13页

(二)文献综述13-14页

(三)研究方法14-14页

(四)论文结构安排14-15页

一、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

(一)美国法、德国法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16-16页

1. 美国法中公开权理论对肖像权中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16-19页

2. 德国法中人格权理论对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保护模式19-21页

(二)美国法、德国法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21-22页

1. 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中关于“肖像”的界定22-22页

2. 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立法中关于使用他人肖像的合理抗辩22-24页

3. 肖像权中财产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下对“肖像权”权利性质的界定24-25页

(三)美国法、德国法对我国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借鉴意义26-26页

1. 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中“肖像”认定的借鉴意义26-26页

2. 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中关于使用他人肖像合理抗辩的借鉴意义26-27页

3. 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关于肖像权权利性质界定的借鉴意义28-29页

(四)我国肖像权财产利益立法保护模式的应然选择29-29页

1.《民法典》视域下人格权“一元论”的立法保护模式29-30页

2. “一元论”保护模式的合理性30-31页

二、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方式、合理使用规则与许可使用的主体

(一)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方式32-32页

1. 通过肖像权人自用实现肖像权中财产利益的开发32-34页

2. 通过肖像许可他人使用实现肖像权商业化利用34-36页

(二)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合理使用规则36-37页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37-39页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39-40页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0-41页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41-41页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41-42页

(三)有权进行肖像权许可使用的主体42-42页

1.“非名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42-44页

2. 集体肖像的肖像权许可使用的有权主体44-46页

3. 肖像作品中肖像许可使用的有权主体46-46页

三、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救济途径

(一)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救济的请求权基础47-47页

1. 预防性救济措施及请求权基础47-48页

2. 责任性救济措施及请求权基础48-53页

(二)肖像权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的侵权责任53-53页

1. 人格权侵权责任53-54页

2.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54-55页

3.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55-56页

四、《民法典》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一)《民法典》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57-57页

1. 关于死者生前肖像权财产利益可否继承未予规定57-59页

2. 肖像许可使用规则不具体59-59页

3. 模仿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性质不明确59-60页

(二)《民法典》关于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的完善建议60-60页

1. 应规定死者生前肖像权财产利益的可继承性60-61页

2. 应完善肖像许可使用的具体规则61-63页

3. 应对模仿他人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认定63-64页

结语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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