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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摘要:在我国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法规维护发展比较晚,不论是法律中或是司法部门实践活动里都具有一定问题。从法律层次看来,在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维护兼顾美国新商标法维护与欧盟专业法保障的特性,规章制度分配方面发生了三套并行处理的地理标志产品维护运作方法,欠缺有效沟通方式,支配权的重合加剧权利人的压力,导致网络资源消耗,支配权核查机制不详细,欠缺合理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方案,且管控规章制度不绝健全,未产生健全的质疑程序流程及侵权行为救助方法。从司法部门方面看来,在侵权行为判定中,有关适用“搞混”或是“错认”规范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并没有统一,如“西湖龙井案”运用了“搞混”规范,而“新疆阿克苏”案子中,则应用了“错认”规范;有关地理标志产品商标logo的就在应用层面,针对地理标志产品证明商标的应用是不是理应通过商标logo操纵机构的批准存有不一样观点,现阶段人民法院觉得只需合乎地理标志产品应用标准则可开展就在应用。文中利用比照以欧盟为主导的专业法安全模式及以美国为主导的新商标法安全模式,从这当中探索在我国将来地理标志产品维护途径。欧盟世界各国将地理标志产品区划为“受保障的地理标志产品”(通称PDO)与“受保障的出产地名字”(通称PGI)二种方式,其有着专业的防护组织,与此同时完善的维护机制也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面维护带来了制度保障。美国的《兰哈姆法》及TTB的相应要求将地理标志产品做为证明商标及证明商标的形式开展维护。文中以为应健全现阶段“双轨制”的地理标志产品安全模式,将地理标志产品区划为PDO与PGI开展等级分类维护,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方案,确立支配权保障范畴,开设维护组织,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办理核查及申请注册程序,在司法部门实际中,统一侵权行为评定规范,不可仅以来源于错认做为评定规范,还应做到对质量的错认;地理标志产品对原产地和加工工艺具备严格管理以及团体支配权特性,仅证实其合乎原产地及质量规定则组成就在应用,而没经商标logo操纵机构容许并不利质量的确保,乃至不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因而在证明商标的就在应用层面,理应有关应用人理应执行“申请办理-容许”程序,而一般地名大全的就在应用,务必规定应用人非商标logo性应用且主观性真诚。
关键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模式;异议制度;侵权认定;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问题的提出
1.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1.1.3 研究方法
1.2 研究内容
第二章 地理标志界定
2.1 地理标志法律特性
2.2 地理标志与商标
2.3 小结
第三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及司法问题
3.1 地理标志保护立法问题
3.1.1 审查程序不完善
3.1.2 欠缺管理及权利保护规定
3.2 地理标志保护司法问题
3.2.1 典型案例裁判比较
3.2.2 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
3.2.3 正当使用认定标准不统一
3.3 小结
第四章 域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及借鉴分析
4.1 域外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4.1.1 专门法保护
4.1.2 商标法保护
4.2 基于关联性要素不同保护制度分析
4.2.1 主观关联性与客观关联性之分歧
4.2.2 制度构造差异
4.3 比较法视野下的借鉴分析
第五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建议
5.1 坚持地理标志保护“双轨制”立法
5.2 完善地理标志管理制度
5.3 明确司法裁判基准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