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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穿透式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应用和完善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制度、数据的特殊性,催生了与之相匹配的特殊金融监管方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将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在一起,带来了一系列金融创新;同时,渗透式监管也为新兴金融生态提供了宝贵的监管手段。作为一项新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渗透式监管在理论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尽管它可能从根本上重塑互联网金融的治理生态。有鉴于此,本文将选择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应用场景,分析渗透式监管在互联网金融中的具体应用,并就渗透式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缺乏统一规则和权限范围的定义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适用的穿透式监管背景
(一)发展互联网金融及其二重风险
不仅是传统金融机构,其他一些行业的公司和企业也通过收购互联网金融平台进入互联网金融,这主要是由第三方支付推动下,消除了空间甚至时间的隔阂,使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各种资本的疯狂涌入,市场上各种平台经常出现野蛮增长和混乱。中国的传统分业监管和不成熟的功能监管,因其跨领域、跨平台、灵活的特点而不堪重负。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的本质仍然是金融,自然具有传统金融的一系列金融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两种风险。根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控制互联网金融的新风险,如交叉金融产品、信贷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也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提出和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
为了应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应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合联网金融监管环境,针对互联网金融合法意识薄弱、市场混乱频繁的现状。提出实施方案的目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偏差,打击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防止区域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为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实现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性的工作原则,该方案明确采用了渗透监管手段,明确了交易主体的职责,重点打击P2P在线贷款、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
穿透式监管的监管目标更为统一明确,有利于梳理监管机构间的关系,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监管体系。穿透式监管的思路更为直接,方法更为多样灵活,以确定的监管目标和更为统一的监管力量为基础。穿透式监管有利于维护监管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但也对监管者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学理分析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
(一)监管法律属性的互联网金融穿透式
主要的法律属性是行政监管属性和功能监管属性,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本质和内涵来确定。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渗透监管属于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主要是监管机构直接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行为。本质上,监管机构在渗透监管理念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充分体现了其行政监管的属性。
其次,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实质是一种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具有功能监管属性。功能监管是指基于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综合协调监管,呈现连续性和一致性特征的监管模式。从穿透式监管的目的和实现方式可以看出,穿透式监管是否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主要通过一系列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等技术手段,
(二)对法治基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析
互联网金融需要一种良好的法律。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技术为工具,降低了金融交易的信任成本,通过互联网聚集了更多、更广泛的陌生人,并利用这些人的资金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交易。与金融机构相比,这些单一的个人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缺乏金融知识,而互联网金融平台也更容易通过金融专业人士的包装获得人们的信任。互联网金融需要法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严格的限制,为市场带来更脆弱的信任基础,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严格要求法律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变化。
金融监管机构有义务在执法过程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互联网金融加速了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转型。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金融监管为创新留下空间,但仍应遵循依法监管的原则。该指导方针的出台,结束了互联网金融过去只能从刑法和个人权利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时代,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打开了法治障碍。
三是我国将穿透式监管引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理性分析
(一)金融产品在互联网技术下的监管要求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同时反映这两个价值目标,因为金融监管法律同时具有公平和效率两个价值目标。
目前,互联网技术支持的金融产品正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蓬勃发展。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出现了一系列雷雨事件。如果我们不加强监管,就会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从而导致缺乏效率和效率。
(二)特殊功能的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
其一,合理防止系统风险性,提升宏观经营管控实效性。一方面,因为互联网金融商品经常埋下了多重交易构造,掩盖了资产的真实流向,标底资产类别的真实难以鉴别。金融业消费者发觉没法掩盖在其中的真实风险性,资金投入大量聚集在少量的优质资产中,进而提升系统风险产生的将会。另一方面,因为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搜集的统计数据非常容易出現失真状况,进而造成监管现行政策难以合理执行。根据对嵌套层面的渗透,监管机构可以得到隐藏的真实信息,进而实行合理监管,防止系统风险。
第二,避免监管盲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机构经常利用业务交易设计多层渠道来规避监管,在嵌套、混合业务模式、关联交易等非法操作下挪用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的渗透性监管已经将监管细化为业务底层行为,不再局限于表面名称标签、交易行为、业务模式,实现卖方与监管机构之间产品信息的双向透明,使金融机构的行为无法逃避监管法规的约束。
第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渗透监管对信息披露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的透明度。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消费者可以根据金融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原则,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风险,避免高风险产品误卖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四、国内实践的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
(一)互联网股权众筹中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的应用
在立法实践方面,虽然确定互联网金融渗透式监管实施以来,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文律文件没有明确的概念表述,但互联网金融渗透式监管的内涵体现在相关监管文件的规定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首次对股权众筹制定管理规则。
在执法实践活动中,股权众筹的渗透式监管重点在信息披露台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条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资核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并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公之于众。
(二)在第三方支付中应用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
在众筹、P2P网络借贷等业务中,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模式。此外,由于大多数第三方支付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户无法直接进行面对面交易,更有可能存在虚假交易和非法资金流动的风险。因此,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渗透式监管,对底层资金流进行全面监管,可以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
在立法实践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和商业银行监管为辅,初步形成了外部监管+行业自律的监管框架。然而,在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渗透监管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有问题的惩罚由于相关监管文件的法律水平不高,很难协调跨部门的监管,也很难顺利实施监管措施。
在执法实践活动中,对第三方支付的渗透主要是关注底层资金流。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及时把握资金流动的动态性。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上并没有对网上交易资金使用权进行监管,而且因为不属于银行体系,对资金流不能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控。因此,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的渗透监管依赖的平台本身信息披露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还有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商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需要通过对商业外观的渗透来确法律责任。
五、穿透式监管的互联网金融有关建议的实践困境
六、
(一)分析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实践难题
1.缺乏统一规则的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权力分散是监管规则缺乏统一性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监管机构之间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在以机构监管为主导的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权力主要以金融机构所属的行业为基础进行划分,这反映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两个机构容易做同质产品,但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监管机构,无法获得统一的监管标准。在实施渗透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监管机构渗透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原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不同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有不同的规定。
监管规则的缺乏统一性,使得监管机构在监管资金来源和最终投资、多层嵌套业务和渠道业务以及信息披露方面可能适用不同的标准。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监管规则的漏洞来逃避监管,这不仅会导致业务损失,还会给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不公平的竞争。
在互联网资产管理行业中,监管机构只是根据资产管理产品所属行业的不同进行简单划分,而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具体的监管要求也有不同的规定。监管机构在不利竞争的地位和不符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对标的资产投资方向进行限制,使具有相同功能或法律属性的资产管理产品遵循不同投资范围的限制。
2.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渗透监管权限范围的统一定义。渗透监管不仅要求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还要依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然而,渗透监管应以谨慎的态度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基于其重要性和重要性的。因此,上市公司有义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然而,由于其重要性和重要性没有明确的定性,金融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范围的理解因其不同的目的而不同,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隐瞒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渗透监管必然会导致监管成本的急剧上升,以实现发现交易本质的目标。监管机构应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从而监管金融交易。一旦监管,他们必须支付相应的监管成本。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管效率,有必要平衡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之间的关系。如果渗透监管使用金融风险可以解决的原始分离监管体系,无疑会造成巨大的监管成本浪费。因此,并非所有的金融交易和金融风险都应该使用渗透监管的监管手段,而是应该在个别复杂、风险巨大的金融交易中使用渗透监管。
第三,穿透式监督本身的权力应受到相应的限制。由于穿透式监督本身的特点,会导致行政监督权的扩大,导致监督机构的行政权的扩大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之间的冲突,以及穿透式监督的盲目使用,导致其与原司法制度之间的冲突。因此,即使我们抛开信息披露和监管成本领域的考虑,我们也应该合理合法地限制穿透式监管本身的权利,并把权力放在笼子里。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制度,完善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制度。
在穿透式监管中,应尽可能细化监管规则,明确穿透式监管的界限,确立制度优先的总体思路,适当考虑规则的灵活性。
以智能投资顾问相关监管规定为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本意见的相关意见,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等,但从指导意见的信息披露条款来看,只有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由传统金融机构管理资产管理产品,没有自我交易或相关交易的披露内容,不利于智能投资运营商及其关联方的渗透和发现利益冲突风险。
在构建渗透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不仅要确保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完整性,而且要分阶段补充、解释和修改原财务法律法规。例如,在《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中,填写并纠正了涉及渗透监管的相关内容。在规范不同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监管机构对渗透监管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制定了中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下各级的渗透监管政策和规范,在整个行业制定了相对统一的实施标准。
2.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监管管辖区的明确界定
由于穿透式监管的特点。穿透式监管在我国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的扩大,因此穿透式监管权力的定义主要是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穿透式监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法律的滞后使得金融监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然而,一旦权力没有受到限制,它就会被滥用。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滥用穿透式监管必然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混乱。
限制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作为牵头机构,充分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渗透监管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保护公共利益,选择损害相对人最小的行政手段。因此,在立法方面,有必要规范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度,建立以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为主导的垂直协调制度。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是负责协调各监管机构沟通的专门机构。
次之,要高度重视技术专业的应用。互联网金融根据各种当代金融科技方式产生了一系列新式的金融产品,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式开展监管不可以排斥对当代技术性的应用。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繁杂,互联网金融顾客的金融水准参差不齐,绝大多数顾客不可以精确了解互联网金融商品的本质特性和基本的运行方式。基于这类状况,渗透式监管理师应在确保互联网金融顾客知情权的基本上,对互联网金融商品开展有效的渗透,将金融业顾客理应掌握的合理信息开展泄露,做到保护顾客的目地。而针对互联网金融顾客不必掌握的信息,监管理师理应慎重渗透,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隐私。
六,结语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处于一个从传统分业监管过渡到混业监管的历史时期。渗透式监管的出现,使中国的金融监管有了一种方法来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金融风险。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来,渗透式监管已中国扎根。我相信,经过不断的改进和发展,它可以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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